《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世杰死亡在郑萍之前约20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世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萍继承。郑萍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
陈世杰所遗债务,由谢东辉、郑兆本用所得遗产清偿。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系陈世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世杰的遗产。但是,陈世军等4被上诉人,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扶助,陈世杰、郑萍死亡后,与上诉人共同办理了丧事,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总第31期)
编者说明
本案例认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进而适用《继承法》中关于配偶的继承权利的规定,认定事实婚姻双方享有互相继承权。这一观点其后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司法观点的支持,即:《婚姻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据此,如果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之第(1)项之规定,即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1]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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