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法兰克·巴沙勒·米伦重婚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67号)
裁判摘要: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敏婷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构成重婚罪。
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在英国的婚姻关系,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其在我国境内的重婚行为,客观上已导致其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应当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罗敏婷明知对方有被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关系,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造成对方“一夫两妻”客观事实,其行为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亦应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重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称,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婚”,包含了婚姻法释义中所称的“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综上分析,即重婚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他人结婚。这里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属于重婚。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敏婷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的重婚罪构成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集(总第97集)
上一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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