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
- 2019-06-12-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问题
批复认为,北京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理由是:第一,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481号令公布的,其制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可见,诉讼费用的收取需要有国家法律作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本身没有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规定收费,负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草案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起草该法律草案的过程中,也没有提出收取费用的问题。因此,在没有收取诉讼费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取某一类案件的诉讼费,显然不妥。第二,参考国外的立法例,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鲜见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收取诉讼费的先例。第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常常是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提出的,此种情形下的家暴受害者,有时面临因恐惧或受伤无法回家、离家时未能带出财产和随身衣物的困难处境。而且施暴者有可能一时无法找到,如果人民法院以收取诉讼费作为受理此类案件或者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则无疑不利于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也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批复的意见是此类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 ——程新文、韩玫:《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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