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家庭环境,抚养权变更,未婚未育
胡先生跟廖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胡,但是在孩子一岁时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进行诉讼离婚。因为离婚时孩子不满两周岁,所以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廖女士。后来,廖女士与刘先生再婚并且生下了一对子女。胡先生并没有再婚,孤身一人,但是有对儿子定期探视联络感情,并且父子感情很好,儿子也很依赖胡先生。十年后,刘先生因为做生意失败而陷入了低潮,整体萎靡不振,酗酒,打骂家人。胡先生知道了这个情况后,想把儿子接回到自己身边,便与廖女士商量,但是遭到了廖女士的拒绝。胡先生想诉诸法院,请问胡先生应该怎么办?有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问:胡先生应该怎么办?有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答:胡先生可以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并且有比较大的几率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可知,一般是因为在胡先生跟廖女士离婚时儿子未满两周岁,所以法院把儿子判给了廖女士。但是十年以后,胡先生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且有较大的几率。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虽然胡先生并没有做绝育手术或者失去生育能力,但是胡先生十年以来未婚未育,没有子女,而廖女士再婚再育并且再拥有了一对儿女。并且刘先生经常酗酒打骂家人,这样子非常不利于儿子小胡的身心健康成长,所以胡先生的请求有很大的机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儿子小胡已经满了10周岁,并且跟胡先生一直保持着不错的感情,胡先生可以咨询的意见,如果儿子想要跟胡先生一起生活,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儿子的意见。综上所述,由于廖女士的家庭环境变得不利于小胡的成长,胡先生离婚后多年来一直未婚未育,小胡和胡先生的感情良好,廖女士又再拥有了一对儿女,所以法院会综合考虑有很大的机会支持胡先生的请求。
涉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δ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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