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产转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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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与张小姐于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赵先生每月存到银行卡里的工作工资均会自动划款5000元到张小姐的银行卡内,仅留1000元给自己日常开销使用。赵先生与张小姐没有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
双方曾一直希望拥有属于双方的小车,五年后,赵先生向张小姐建议用这几年的积蓄购买一辆小轿车,但每次赵先生提到购车话题,张小姐总会用某些借口和理由拖延或回避这个话题。次数多后,赵先生心生怀疑,要求张小姐提供张小姐的银行卡存款情况,张小姐拒绝提供。双方因此多次产生矛盾,感情关系受挫。
后来张小姐向赵先生坦白自己银行卡上只剩1万元,这几年多次将双方的存款转给自己的弟弟小张用于结婚聘礼使用,共汇20万元。赵先生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没有义务负责小张结婚的问题,张小姐表示家人之间应该互相帮助,赵先生与张小姐的矛盾日渐激烈,无法再与张小姐共同生活。
随后赵先生要求与张小姐离婚并让张小姐偿还转给小张的20万元。张小姐不同意离婚,并努力挽留赵先生,承诺让小张五年内偿还20万元加3万元补偿金,赵先生不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张小姐离婚,以及让张小姐补偿赵先生20万元。
问:法院会判决赵先生与张小姐离婚吗?赵先生诉求的20万元补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赵先生与张小姐确实发生了严重的感情破裂,且赵先生坚持离婚,已无调解可能,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赵先生的20万元诉求,赵先生和张小姐没有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中没有一方明显弱势、吃亏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按各占50%的原则分配。同时,张小姐的弟弟小张已经成年,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其有抚养义务,法律亦无明文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个人婚姻问题需要其他兄弟姐妹负责。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张小姐的确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占了赵先生的财产,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予张小姐财产。
所以,赵先生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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