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孩子抚养权、男方争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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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与吴女士相识相爱相恋后走入了婚姻的殿堂,育有一女,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孩子6岁,吴女士离家与其父母租房子生活,并私自带走女儿。李先生曾试图挽回未果。吴女士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李先生准备要跟她离婚,但是他担心因为女儿现在被带走与吴女士一起生活,且女方父母均有时间且愿意帮助吴女士照顾女儿,害怕难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另外,李先生婚前在本市购有一处房产,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孩子的入园手续,平时孩子的接送均系李先生协助完成,且其父母均退休在家。
问:李先生会不会因为现阶段孩子没有与其一起生活而丧失孩子的抚养权?李先生应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答:父母双方均对孩子有抚养权。因为李先生是本地人,且在本市购有一套房产,有固定的居所、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吴女士虽然也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但她至今与父母租住于他人房屋,不能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孩子入园与接送均由李先生负责,他对孩子的学习生活较上心。祖父母退休在家,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一个独立的空间和一处固定的住所,势必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及发展有益。所以由男方李先生抚养孩子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李先生应准备好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这样更有利于他争夺孩子抚养权。
涉及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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