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诉讼离婚,丁克,感情破裂
知识产权声明:本文系由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原创,其知识产权由本所享有。复制、转载和引用,请联系本所取得许可,联系方式为0769-22221211。
32岁的陈女士迫于家庭和年龄压力,在2013年5月与王先生相亲后,同年7月份,双方经过婚前体检后不久便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陈女士以事业为由暂不生儿育女,王先生同意,并且双方口头约定结婚第二年再生育。但直到2015年陈女士一直没有生育的意愿,并屡次以丁克为由拒绝与王先生生育子女。王先生想离婚,但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
回答:由于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故王先生只能是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请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解除,进行诉讼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在本案中,陈女士屡次以丁克为由拒绝与王先生进行生育,违反了婚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女方拒绝妊娠生育并非法定的离婚事由,因此以女方是丁克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王先生胜诉的概率也不大。在我国,婚姻是自由的,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但法律所允许的离婚诉讼的鉴定标准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本案,一方愿意生育子女,另一方不愿生育子女,双方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发生分歧无法调和,必将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王先生需要证明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以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相关新闻
- 东莞律师事务所:虚报年龄办结婚登记怎么处理?
- 诉讼离婚官司的流程
- 为什么要打离婚官司?
- 2019最新离婚官司程序及注意事项!
-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
- 离婚官司律师费一览表
- 请离婚官司律师一定要注意这几种类型?
- 婚姻问题,为什么要选择专业的东莞律师事务所?
- 东莞离婚起诉应该怎么办?
- 为什么要聘请东莞离婚律师?
- 男方婚前借钱买房,婚后债权人要求女方偿还贷款,女方需要偿还吗?离婚后房屋怎么分?
- “如果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的承诺书能否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 没有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并有了孩子,最后分道扬镳了,可以分财产吗?
- 女方以男方违反婚约为由提起诉讼,男方应如何准备应诉?
- 丈夫在婚后获得村里分配的宅基地,在离婚时女方能够要求分割宅基地吗?
- “妻子未与丈夫协商擅自终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离婚与损害赔偿?
- 离婚时协议房子都归对方了,为什么房贷还要我还?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答应拆迁后的部分房产赠与妻子,离婚后丈夫还可以反悔吗?
- 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法定继承人是否能继承该保险金?
- 婚姻存续期间是否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