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前债务、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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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非常喜欢王女士,但王女士要求结婚的前提是李先生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李先生谎称自己的存款只够支付房屋首期,问王女士是否愿意与其一起供付房屋后续款项,王女士表示愿意。李先生瞒着王女士找到借贷机构,借贷机构询问借款用途,李先生回答用于购置房屋,而后李先生顺利办理借贷手续借到款项并支付了房屋首期,房产证上只写了李先生一人的名字。随后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一起住进了房屋。两年后,贷款债权人找到了王女士要求王女士偿还李先生婚前所借贷款,同时王女士因感情不和意欲离婚。
问:王女士是否需要偿还李先生婚前所借贷款?理由是什么?离婚后房屋怎么分?
答:王女士应该帮助李先生一起偿还借款。该借款虽是李先生隐瞒王女士的婚前债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债权人记录了李先生贷款用途是购置房屋,且该房屋的确为李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用,故债权人的诉求将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离婚后,房屋的处置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相关规定,李先生支付了房屋首期,且房产证上写了李先生一人的名字,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需要补偿王女士为房屋后续款项所支付的金额和对应增值部分。如果王女士支付了李先生的房屋首期贷款,那么李先生仍需补偿王女士为房屋首期款项所支付的金额和对应增值部分。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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