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共同财产、净身出户、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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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生追求叶女士多年,终于,在2012年登记结婚。2016年在双方的努力下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2017年双方又共同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的小轿车。
2018年后,曾先生经常很晚回家,以出差为理由不回家的次数频频增加,与叶女士也越来越少沟通和相处。叶女士怀疑曾先生在外面有别的女人,在随后日子里,叶女士与曾先生多次产生争吵和矛盾,曾先生向叶女士作出了一份书面保证承诺:“如果我在与叶女士的婚姻内有出轨行为,婚后所有财产均归叶女士所有,我自愿净身出户”。
2019年,叶女士与曾先生协议离婚,曾先生不同意离婚,随后叶女士起诉曾先生到法院,要求与曾先生离婚,在庭审上,叶女士提供了证实曾先生与一女子同居出轨的证据,并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叶女士所有,曾先生不同意离婚,同时不承认该承诺书。
问:叶女士能否顺利与曾先生离婚?该承诺书能否作为叶女士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曾先生在有妻子的情况与他人同居,叶女士确实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净身出户”承诺书,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对违反忠诚义务而书面约定的一种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忠实义务是情感道德的义务,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这种协议,但也没有规定赋予这种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难以证明。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该承诺书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承诺书没有生效,并根据夫妻财产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分割。
所以该承诺书不能作为叶女士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依据。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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