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约,彩礼,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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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在相亲会中认识杨小姐,双方情投意合并决定在2014年年底举行婚礼。同年11月份,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安排其出差到欧洲与企业洽谈合作,考虑到会耽误婚礼,故杨小姐提议先完成订婚。杨先生拿出48000作为彩礼,与杨小姐在月底先完成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刘先生飞往欧洲,并认识了留学生王小姐。2015年6月20日,刘先生带着王小姐回国并且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得知,杨小姐准备以男方不遵守婚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问:女方以男方违反婚约为由提起诉讼,男方应如何维权?
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男方可以以“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的程序”为由进行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婚约俗称订婚,是民间的风俗习惯,并不是结婚所必经的程序,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杨小姐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胜诉的概率极小。另一方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之前,按照习俗所给付的彩礼,可请求当事人返还。在本案例中,刘先生可以依据此规定,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杨小姐返还订婚时支出的彩礼48000元。当然,如果杨小姐提出以此作为分手的赔偿费,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涉及法条:
第八条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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