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生育权、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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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钟先生与潘小姐于2016年相亲结识,两人在相亲会场上相谈甚欢,互生情愫,认定彼此为人生伴侣。两人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前潘小姐就与钟先生表达过自己婚后选择不要孩子,钟先生也表示同意。婚后钟先生见到别人一家三口享受天伦之乐,这使钟先生改变想法,他认为没有孩子的家庭不完整的。于是钟先生苦口婆心地劝其妻要小孩,在半推半就下,潘小姐答应了钟先生要小孩的请求。
后来,因经济压力大与怀孕期间的情绪不稳定,潘小姐反悔不要孩子,并且经常因此事与丈夫钟先生吵架,之后潘小姐独自一人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钟先生伤心且愤怒,想跟潘小姐离婚,并且让她因打胎而赔偿其精神损失。
问:钟先生能否以其妻潘小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离婚与损害赔偿?
答:生育权,即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和自由。生育权并非一人独享的权利,而是夫妻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钟先生与潘小姐决定生育小孩就是两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然而,丈夫的生育权更多依赖与妻子而完成,妻子因为怀孕、分娩要承受更多的风险与压力,所以在夫妻双方生育权发生纠纷时,生育的决定权赋予女方。故在此基础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钟先生不能以其妻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至于钟先生与其妻潘小姐因生育纠纷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支持钟先生的离婚请求。
涉及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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