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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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并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限为10年。2013年5月,双方因情感问题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王女士所有,房子的按揭贷款由王女士负责偿还,其他的共有财产则按平分处理。
2013年12月,李先生收到银行发来的催款函,要求李先生偿还房子所拖欠的贷款。原来,离婚后王女士并未按时还款,但李先生认为房子已经归王女士所有,且与王女士又有协议约定,应当不承担还款义务,因此,李先生拒绝银行的还款要求。
2014年1月,银行将李先生和王女士两人告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和王女士一并偿还贷款和履行偿还义务。
问: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的协议内容有效吗?银行要求李先生偿还的贷款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如果李先生偿还了贷款,可以向法院要求王女士偿付李先生为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是可以通过协议处理的,法院应当支持李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的协议效力。
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虽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共同生活时的债务如何清偿,但这种协议不得对抗合法债权人。当两人共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不管双方的协议如何约定,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银行是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因此,银行要求李先生偿还贷款,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李先生在偿还贷款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王女士要求偿付他为房子所支付债务的份额,法院应当支持。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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