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姻存续、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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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黄女士恋爱3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子小明,张先生是家里独子,婚后与母亲李女士居住。李女士在体检中查出心脏病,需要做心脏搭桥手术。因需要支付30万的手术费,张先生作为李女士的唯一抚养人想用与黄女士共同拥有的60万存款中的30万支付母亲李女士的手术费。黄女士以小明上学需要诸多花费为由,予以拒绝,张先生欲请求法院分割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是否有权请求分割其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有权请求分割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支付,在本案中,张先生与黄女士夫妻存续期间,李女士患有心脏病需要做心脏搭桥手术,张先生作为李女士的唯一抚养人,欲从与黄女士共同拥有的60万存款中拿出30万支付李女士的手术费,黄女士予以拒绝。张先生有权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支付李女士的手术费。
涉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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