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分割
知识产权声明:本文系由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原创,其知识产权由本所享有。复制、转载和引用,请联系本所取得许可,联系方式为0769-22221211。
2016年5月初王先生和陈女士通过相亲认识,并于2016年10月结婚。2017年4月男方母亲因癌症晚期入院治疗,急需一笔巨大的费用。王先生对妻子隐瞒此事,私下向亲朋好友借了7万元,又向银行贷款50万元,与此同时将婚后买的新房抵押给了银行。不久事情暴露,陈女士与王先生大吵一架,于4月23日带着1岁大的孩子回了娘家,事后提出离婚。王先生对此避而不谈,只顾上班和照看母亲。陈女士觉得男方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于2018年10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王先生没有与之事先商量为由拒负其债务,并且请求分割财产。
问:面对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请求,男方应该如何应诉?
答:在本案中,无论法院是否准许双方离婚,陈女士都应该负担王先生所负的债务,因为这是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包括夫妻共有的财产,这也意味着双方平等享有共同财产,也要共担债务。本案中,王先生虽隐瞒妻子对外负债,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王先生所负债务是为救助母亲,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号为“(2019)鄂民再210”的案例中指出,“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乃至医疗费用支出等,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因此王先生用于医治母亲的费用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女士提出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根据第四条第2款,如果是王先生有需要提出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210
“从字面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乃至医疗费用支出等,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上一条: 男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他应该怎么做?
相关新闻
- 东莞律师事务所:虚报年龄办结婚登记怎么处理?
- 诉讼离婚官司的流程
- 为什么要打离婚官司?
- 2019最新离婚官司程序及注意事项!
- 离婚诉讼费多少钱?
- 离婚官司律师费一览表
- 请离婚官司律师一定要注意这几种类型?
- 婚姻问题,为什么要选择专业的东莞律师事务所?
- 东莞离婚起诉应该怎么办?
- 为什么要聘请东莞离婚律师?
- 男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他应该怎么做?
- 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 遗产分割存在争议该怎么办?
- 丈夫在临终前把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遗赠给小三,这样的遗赠有效吗?
- 丈夫在临终前把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遗赠给小三,这样的遗赠有效吗?
- 离婚后儿媳妇能否要求确认其享有相应的房产份额?”
- “父亲办理赠与公证书后,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过户,赠与是否有效?”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答应拆迁后的部分房产赠与妻子,离婚后丈夫还可以反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