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多份遗嘱,遗产,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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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的陈某有两个儿子,遗产有城北的两栋房子,银行账户有20万元以及一幅价值50万古董名画。2017年11月陈某已经立下了一份遗嘱锁在床头柜里,遗嘱上写:两栋房子两个儿子一人一栋,银行里的存款给大儿子甲,名画给二儿子乙。后来经鉴定,该自书遗嘱合法。2017年12月18日,在陈某病危离世前几分钟,由病房内的一位护士一位医生作为遗嘱见证人,陈某在病床上留下遗言,欲将名画改赠与老朋友张某,其他遗产按照原来的遗嘱进行分配。陈某去世第二天,二儿子乙遭遇意外车祸不幸去世。事后张某上门欲拿走陈某的古董名画,甲拿出11月其父亲手写的遗嘱并拒绝将名画给予张某。同时,甲以乙已经去世为由,拒绝将相关遗产交付给乙妻。
问:甲占有陈某留给乙和张某的遗产是否有合法依据?
答:甲占有陈某留给乙和张某的遗产不具备合法依据。对于遗产的分割存在争议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乙妻和张某皆可与甲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陈某立了两个遗嘱,甲以陈某先立的自书遗嘱为由抵抗张某的请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不同形式的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那么陈某离世前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4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陈某正处于病危的状态,且两位见证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具备作为见证人的条件。故陈某的口头遗嘱应有效,张某获得名画的所有权,甲应当替其父陈某将该画交付给张某。另一方面,陈某的二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妻子享有继承乙本该继承的遗产的权利。陈某的遗产可以按照转继承制度,由乙的法定继承人妻子继承。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号为(2018)黔06民终1526号的案件中明确指出,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乙从未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陈某的遗产,视为接受继承;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乙妻也是有权利继承乙本该继承的遗产。虽然关于转继承制度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经常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黔06民终1526号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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